孙海年“三雉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static/upload/image/20220420/1650419019295928.jpg)
孙海年“三雉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10726号“三雉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品牌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联系,相关公众一看到该品牌就自然联想到申请人,产生熟悉感和信赖感,该商品经申请人推广已经获得广大消费者认可。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59419号"图形"商标、第1589706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打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10726号“三雉鸡及图”商标:
三雉鸡
申请/注册号:2411072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孙海年
商品/服务项目:自助餐馆(4301)、茶馆(4301)、咖啡馆(4301)、餐厅(4301)、预订临时住所(4301)、酒吧服务(4301)、旅馆预订(4301)、餐馆(4301)、饭店(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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