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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猎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猎城汽车及图”商标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广西猎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猎城汽车及图”商标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4865808号“猎城汽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创作,具备申请···

广西猎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猎城汽车及图”商标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4865808号“猎城汽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创作,具备申请人独特视角,缺乏近似的基础,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80520号“猎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驳回必然会造成不必要浪费。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申请商标版权证书;申请商标使用资料打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汉字"猎城",其与引证商标汉字"猎城"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65808号“猎城汽车及图”商标:

猎城汽车   

申请/注册号:248658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广西猎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商业管理辅助(3502)、市场营销研究(3502)、商业信息(3502)、户外广告(3501)、投标报价(3502)、商业信息代理(350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广告代理(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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