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巧厨”与“尚巧厨SHANGQIAOCH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6“尚巧厨”与“尚巧厨SHANGQIAOCH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20617号“尚巧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22488243号“尚巧厨···
“尚巧厨”与“尚巧厨SHANGQIAOCH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20617号“尚巧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22488243号“尚巧厨SHANGQIAOC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理由书相关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尚巧厨”与引证商标中文“尚巧厨”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