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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sum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8
“medisum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36908号“medis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253404号“medigum”商标(以下称引证···

“medisum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36908号“medis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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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253404号“medig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且经申请人使用,已在消费者心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照片;合同、发票;申请人其他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证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胶膳食补充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食用蜂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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