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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38793图形与“银环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8
第24338793图形与“银环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38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03807号“银环及图”商标、第928478号“MAT···

第24338793图形与“银环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38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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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03807号“银环及图”商标、第928478号“MAT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唯一对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清洁制剂、香精油、口气清新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化妆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香精油、口气清新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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