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師新煮意DASHIXINZHUYI”与“新煮意”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11“大師新煮意DASHIXINZHUYI”与“新煮意”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33870号“大師新煮意DASHIXINZHU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02216号“新煮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消毒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12466号“新煮意XINZHUYI”商标、第19562226号“新煮义 NEW IDEA”商标、第14479128号“大师 GRAND MASTER”商标、第18747037号“大师”商标、第14479348号“红塔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不予评述。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消毒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针对该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剩余的复审商品“电炊具;燃气炉;烹饪用电高压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新煮意”,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燃气炉;烹饪用电高压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电炊具;燃气炉;烹饪用电高压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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