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与“markem·imaje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0图形与“markem·imaje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下这个案例标的信息:申请/注册号 24346518;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26日;国际分类 42;申请人名称(中文) 深圳正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轻铁西十二巷12号304。
申请人因第243465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93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99209号“markem·imaj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设计、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有关产品标识、印刷、工业编码和识别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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