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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贵酒商标未侵权,贵州贵酒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播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22
上海贵酒商标未侵权,贵州贵酒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播近日,关于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贵州贵酒”)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贵酒股份”)旗下“天青贵酿”、“阳澄贵酿”、“月黄贵酿”三大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

上海贵酒商标未侵权,贵州贵酒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播

近日,关于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贵州贵酒”)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贵酒股份”)旗下“天青贵酿”、“阳澄贵酿”、“月黄贵酿”三大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不予支持”的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书中表示,申请人贵州贵酒第101911号“贵及图”商标、第8550009号【食用酒精; 蒸馏酒精饮料; 含酒精果子饮料; 含酒精浓汁; 含酒精液体; 酒(利口酒); 酒(饮料);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料酒; 米酒;】“贵及图”商标、第8550010号“贵”商标、第9784875号“贵及图”商标四个引证商标均为“贵”,文字构成单一。争议商标“天青贵酿”虽包含“贵”字,但在读音、词汇构成、含义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其文字构成上的差异较易区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相互区分,不致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上海贵酒股份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证明争议商标已进行了一定的使用。且申请人(即贵州贵酒)亦无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并存已误导公众,造成公众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商标注册列表、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间的商标转让情况、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尚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即贵州贵酒)上述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贵州贵酒还诉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原告(贵州贵酒)主张“贵酒”为其拥有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贵”为其核心内容,上海贵酒等擅自使用“贵酒”或“贵酿”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贵”字系贵州省的简称,带有强烈的地域属性,“酒”系商品的类别,识别性不强;另外,贵州省以及国内其他地区将“贵酒”和“贵”作为企业字号显著性不强。故上海贵酒等使用“贵酒”或“贵酿”字号的行为不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在商标侵权方面,法院也认为,上海贵酒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上海贵酒股份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业务涵盖白酒投资并购、生产、销售以及数字科技等多领域的综合性产业模式,是一家全产业链创新型公司。

近年来,上海贵酒股份酒类业务快速发展。今年上半年,上海贵酒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890%,其中酒类业务同比增长2124.39%,占公司总收入的95.6%,整体净利润同比上涨7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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