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闺夫人”与“香夫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6“香闺夫人”与“香夫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85005号“香闺夫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23996号“香夫人”···
“香闺夫人”与“香夫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85005号“香闺夫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23996号“香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香闺夫人”与引证商标“香夫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