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AND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6“KMAND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28595号“KMAN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934606号“KIMIANDY”商标、第21934476号“KIMI···
“KMAND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28595号“KMAN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934606号“KIMIANDY”商标、第21934476号“KIMIANDY”商标、第16444024号“Kand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KMANDY”与引证商标一、二“KIMIANDY”及引证商标三中的字母“Kandy”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