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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9788号“SABATINA及图”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9929788号“SABATINA及图”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9929788号“SABAT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977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我局决···

第9929788号“SABATINA及图”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9929788号“SABAT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977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8年04月21日至2021年04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东莞半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半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东莞半岛公司及半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半岛公司)使用。东莞半岛公司及半岛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进行使用,包括销售、参与国内外展览及赞助相关比赛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东莞半岛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东莞半岛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2、东莞半岛公司于2020年12月在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上在鞋、运动鞋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

  3、申请人与半岛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半岛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

  4、半岛公司于2018年05月30日至06月01日在第二十八届广州国际鞋类、皮革及其工业设备展览会上在鞋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

  5、东莞半岛公司将复审商标通过微信销售复审商标鞋产品的证据;

  6、申请人与张黎明签订的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及张黎明在淘宝网开设SABATINA沙巴天拿店铺的证据;

  7、复审商标的产品、仓库及现场生产照片;

  8、申请人于2012年至2017年赞助“国际鞋类设计比赛”的相关资料及报道;

  9、复审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证书;

  10、复审商标的产品检测证据;

  11、关于部分录制视频、可信时间戳验证文件及认证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04月06日通过第178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9月0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1月0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授权东莞半岛公司进行使用。证据2显示东莞半岛公司在2020年12月举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上展示了复审商标的鞋、运动鞋商品。证据3显示申请人将复审授权半岛公司进行使用。证据4系半岛公司于2018年05月30日至06月01日期间在第二十八届广州国际鞋类、皮革及其工业设备展览会上展示了复审商标的鞋商品。证据5显示了东莞半岛公司的员工将复审商标通过微信销售复审商标的鞋、运动鞋商品。证据6、7系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张黎明使用并由张黎明在淘宝网开设SABATINA沙巴天拿店铺销售复审商标的鞋商品。证据8显示申请人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赞助了“国际鞋类设计比赛”并在比赛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证据9系复审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证书,该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进入市场的流通使用。证据10显示东莞半岛公司将复审商标在鞋产品上进行了检验检测。证据11系申请人对证据5、6中微信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认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鞋、运动鞋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除鞋、运动鞋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运动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9929788号“SABATINA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9929788 商标申请日期:2011-09-0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2-08-06 注册公告日期:2012-11-07 专用权期限:2022-11-07至2032-11-06

申请人:方志刚D454638(6)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1)、帽(2508)、皮带(服饰用)(2512)、手套(服装)(2510)、袜(2509)、围巾(2511)、鞋(2507)、婴儿全套衣(2502)、游泳衣(2503)、运动鞋(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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