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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1747号“楚汉CHUHAN”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11
第7741747号“楚汉CHUHAN”商标撤销一案申请人因第7741747号“楚汉CHUH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1924号决定,于2018年02月05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

第7741747号“楚汉CHUHAN”商标撤销一案

  申请人因第7741747号“楚汉CHUH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1924号决定,于2018年02月05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4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断路器、继电器(电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低压电源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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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注册的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三年连续不使用撤销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恳请贵委对申请人提供该商标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予以确认,对被申请人的无理由申请予以驳回。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信用报告、纳税凭证、商标公告;

  2、产品采购合同及发票;

  3、包装盒购销合同及发票;

  4、产品画册定制合同及宣传册;

  5、厂区、车间、仓库及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0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灯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3月20日止。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断路器、继电器(电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低压电源部分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其与温州楚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显示的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标识为“楚汉CHUHAN”、显示的商品涉及“开关电源”、“逆变器”。同时申请人提交了其开具给上述公司的发票,显示的购销单位名称、金额、产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前述《产品购销合同》相吻合,可以证明前述《产品购销合同》确已实际履行。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盒购销合同、发票、图册制作合同、宣传册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开关电源、逆变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开关电源属于电开关,且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断路器、继电器(电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低压电源商品与上述开关电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断路器、继电器(电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低压电源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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