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LAN及图”与“FALCON”等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7“FALAN及图”与“FALCON”等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079883号“FA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0727号、第19443154号、第4581875号“FAL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3440429号“T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24790号“都市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注册申请,当前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从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上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文字部分“FALAN”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FALA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文字部分“FALAN”对应的中文含义为“猎鹰”,与引证商标五文字部分“都市鷹”及图形部分所指事物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驱动链;运载工具用制动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轮圈”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航空器部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经认定申请商标与其他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