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胖胖爸爸”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8-28
“胖胖爸爸”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80749号“胖胖爸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22281号“胖爸爸”商标(以下···

“胖胖爸爸”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80749号“胖胖爸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60截图20240828150922336.jp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22281号“胖爸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胖胖爸爸”与引证商标“胖爸爸”仅一字之差,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果胶;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第24294084图形与“回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天鹅湖畔”与“天鹅湖芭蕾舞”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2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