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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94084图形与“回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8-28
第24294084图形与“回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94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

第24294084图形与“回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94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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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67718号“回及图”商标、第85603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产品照片;2、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及票据;3、申请人企业微信相关页面。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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