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逸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余某某、逸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79号
原告: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新苑蓝领公寓G2#楼201。
法定代表人:肖邦。
诉讼记录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余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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