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诉讼纠纷

余某某、逸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余某某、逸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979号原告: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余某某、逸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79号

原告: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新苑蓝领公寓G2#楼201。

法定代表人:肖邦。

诉讼记录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余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以上是关于“余某某、芜湖逸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知识及资讯,正确运用专利创新战略,助力科技兴盛发展。以上是关于专利知识、专利新闻、专利诉讼案例等相关内容,如果你在专利申报、专利使用、专利撰写、专利诉讼、专利答辩等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


上一篇:沈阳蓝光公司知识产权维权案胜诉
下一篇:芜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首起跨区专利侵权纠纷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2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