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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鹅湖畔”与“天鹅湖芭蕾舞”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1
“天鹅湖畔”与“天鹅湖芭蕾舞”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06037号“天鹅湖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969···

“天鹅湖畔”与“天鹅湖芭蕾舞”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06037号“天鹅湖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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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9693号“天鹅湖TIANE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98011号“天鹅湖SWAN 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62494号“豫西 天鹅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52193号“天鹅湖芭蕾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无效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天鹅湖畔”与引证商标三“豫西 天鹅湖”、引证商标四“天鹅湖芭蕾舞”汉字构成、呼叫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游乐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大会、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视文娱节目、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大会、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视文娱节目、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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