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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铭轩科技有限公司第16822763号“栗果”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深圳市德铭轩科技有限公司第16822763号“栗果”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16822763号“栗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492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德铭轩科技有限公司第16822763号“栗果”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6822763号“栗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492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5日至2021年08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扬声器音箱”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扬声器音箱”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产品销售合同及付款凭证;

  二、产品生产授权书;

  三、栗果产品及包装照片;

  四、栗果天猫旗舰店资料;

  五、天猫销售栗果产品信息;

  六、栗果拼多多官方旗舰店资料;

  七、拼多多销售栗果产品信息;

  八、栗果产品原料、包装订单及送货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九、订单合同、送货单;

  十、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6月27日。2021年8月5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一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深圳博熙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越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显示商品为“电池;USB闪存盘”,上述证据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在案予以佐证其合同已实际履行。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USB闪存盘;电池”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USB闪存盘;电池”与“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便携式计算机用套;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计算机器”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另外,“USB闪存盘;电池”商品与“成套无线电报机;头戴式耳机;扬声器音箱;电线连接物”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USB闪存盘;电池”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商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电池;便携式计算机用套;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器;USB闪存盘”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6822763号“栗果”商标:

申请/注册号:16822763 商标申请日期:2015-04-2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27 注册公告日期:2016-06-28 专用权期限:2016-06-28至2026-06-27

申请人:深圳市德铭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USB闪存盘(0901)、便携式计算机用套(0901)、成套无线电报机(0907)、电池(0922)、计算机器(0901)、电线连接物(0913)、头戴式耳机(0908)、扬声器音箱(0908)、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0901)、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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