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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45055号“李工科技”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7945055号“李工科技”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7945055号“李工科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887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我局决定认为,···

第7945055号“李工科技”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7945055号“李工科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887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量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于2018年08月02日至2021年08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量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被许可使用人二委托温岭市丰华工具有限公司等企业加工商品而签订的贴牌加工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

  三、被许可使用人二委托常州市舜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定制“李工科技”商品包装盒而签订的合同、收据等证据材料;

  四、被许可使用人二与总代理商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

  五、被许可人通过淘宝线上销售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销售截图;

  六、朋友圈宣传复审商标指定商品的证据材料;

  七、实物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2021年8月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一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二显示被许可使用人为购买方,但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将商品带入到市场进行实际商业流通。证据三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四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六、七为宣传证据及产品图片,在无实际销售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将商品带入到市场进行实际商业流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量具”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7945055号“李工科技”商标:

申请/注册号:7945055 商标申请日期:2009-12-2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0-11-27 注册公告日期:2011-02-28 专用权期限:2021-02-28至2031-02-27

申请人:李德胜 

商品/服务项目:电镀设备(0915)、电弧切割设备(0917)、电弧切削装置(0917)、电弧焊接设备(0917)、电焊接器具(0917)、电焊烙铁(0917)、量具(0905)、测量器械和仪器(0910)、电焊电极(0917)、电焊设备(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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