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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6049号“ROCKWELL AUTOMATION”商标注册撤销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1976049号“ROCKWELL AUTOMATION”商标注册撤销复审申请人因第1976049号“ROCKWELL AUTOMA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19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第1976049号“ROCKWELL AUTOMATION”商标注册撤销复审

  申请人因第1976049号“ROCKWELL AUTOMA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19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19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7类齿轮等部分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同时,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有效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产品手册;

  3、被许可人与慧桥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订单及发票;

  4、被许可人与深圳市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订单及发票;

  5、被许可人向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

  6、电机产品及包装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6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罗克维尔国际公司于2001年5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齿轮等复审商品上,于200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现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2月20日。2004年1月21日,复审商标转让给罗克韦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5月21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使用。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可知,在复审期间内,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向慧桥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电机、电动机等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6产品手册、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电机、电动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电机、电动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电机、电动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976049号“ROCKWELL AUTOMATION”商标:

申请/注册号:1976049 商标申请日期:2001-05-28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02-09-21 注册公告日期:2002-12-21 专用权期限:2022-12-21至2032-12-20

申请人:罗克韦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齿轮(0750)、(万向联动节传动)轴的支架(0750)、糟轮(0750)、链轮(0750)、滑轮(0750)、升降机器(0734)、运输机(0734)、动力传送机器(0734)、轴承(机器零件)(0750)、机器轴承托架(0750)、联轴器(机器)(0750)、轴圈(机器零件)(0750)、非陆地车辆用离合器(0750)、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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