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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慧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慧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河南慧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慧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2日对第27244707号“慧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慧憬”品牌由案外人河南慧憬实业···

河南慧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慧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2日对第27244707号“慧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慧憬”品牌由案外人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独创并使用至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申请人与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均处于同一地域,其参加过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培训课程,其对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慧憬”品牌应属明知。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慧憬”品牌的情况下抢注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同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44001397号“瑞德西韦”商标。被申请人不具有使用商标的目的,其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使用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部分截图;

  2、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慧憬”商标的记录;

  3、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旗下“慧憬”股权历届培训部分学院大合影;

  4、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宣传册、宣传图片等宣传证据;

  5、部分企业学员与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落地系统合同书》及现场合影照片;

  6、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参与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慧憬股权”培训等服务相关凭证;

  7、被申请人名下第44001397号“瑞德西韦”商标的商标信息;

  8、在先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针对申请人的理由,在先已有裁定作出。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争议商标应保持与前案一致的审查原则。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慧憬”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等特定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4、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并非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5、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裁定书。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教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3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1、争议商标与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第20067070号“慧憬 HUIJ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已将“慧憬”商标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于2015年7月参加过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慧憬”股权顶层设计课程,因此,被申请人对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商标应属明知,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因参加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课程而与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存在特殊的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4、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系列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与新冠肺炎用药相关的“瑞德西韦”商标,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5、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从而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在先宣传、使用证据、销售发票、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参加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课程的证明作为证据。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02025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以及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结合我局查明的事实之2,申请人在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河南慧憬实业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以及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与其在之前的无效案件案件中提出的理由相同,在申请人并未提交足以改变原裁定结论的新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理由我局予以驳回。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属于新的理由,故对上述理由我局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7244707号“慧憬”商标:

申请/注册号:27244707 商标申请日期:2017-11-02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8-07-27 注册公告日期:2018-10-28 专用权期限:2018-10-28至2028-10-27

申请人:郑州复兴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102)、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4105)、健身指导课程(4105)、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4105)、安排和组织大会(4102)、娱乐服务(4105)、培训(4101)、教育(4101)、教学(4101)、辅导(培训)(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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