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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63930号“宇宙泡泡 YZOPOP”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45163930号“宇宙泡泡 YZOPOP”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9281号关于第45163930号“宇宙泡泡 YZOPOP”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异议人主要异···

第45163930号“宇宙泡泡 YZOPOP”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9281号关于第45163930号“宇宙泡泡 YZOPOP”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012967、34563860、1017712号“泡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6775599号“水果泡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联合声明文件;2、原异议人“旺旺”及“泡泡”商标宣传使用及所获荣誉等材料;3、原异议人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宇宙泡泡 YZOPOP”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制品;奶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2967号“泡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脯;鱼制食品;肉罐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泡泡”且并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163930号“宇宙泡泡 YZOPOP”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经使用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异议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及其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9月13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制品、奶粉、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种子、水果蜜饯、水果罐头、鱼(非活)、鱼制食品、腌制蔬菜、干食用菌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二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肉脯、鱼制食品、肉罐头、加工过的槟榔、紫菜、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除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可可(以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1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一、三目前处于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1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奶粉、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种子、水果蜜饯、水果罐头、鱼(非活)、鱼制食品、腌制蔬菜、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肉脯、鱼制食品、肉罐头、加工过的槟榔、紫菜、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奶粉、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种子、水果蜜饯、水果罐头、鱼(非活)、鱼制食品、腌制蔬菜、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5163930号“宇宙泡泡 YZOPOP”商标:

申请/注册号:45163930 商标申请日期:2020-04-03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0-09-13 注册公告日期:2020-12-14 专用权期限:2020-12-14至2030-12-13

申请人:上海兰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奶制品(2907)、奶粉(2907)、加工过的坚果(2911)、加工过的种子(2911)、水果蜜饯(2904)、水果罐头(2903)、鱼(非活)(2902)、鱼制食品(2902)、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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