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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14841号“鑫香沅桥”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45214841号“鑫香沅桥”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2069号关于第45214841号“鑫香沅桥”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

第45214841号“鑫香沅桥”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2069号关于第45214841号“鑫香沅桥”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34148227号“香沅桥 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39570号“香沅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145675号“新香沅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86180号“香沅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宣传使用材料;2、原异议人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3、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鑫香沅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86180号“香沅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48227号“香沅桥XYQ”、第12039570号“香沅桥”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香沅桥”,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214841号“鑫香沅桥”商标在“酒吧服务;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异议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并与其异议理由一致,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9月20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在“酒吧服务;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服务上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二“香沅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相同的文字“香沅桥”,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相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在酒吧服务、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酒吧服务、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服务外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被异议商标在除酒吧服务、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在不予注册服务上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在不予注册服务上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5214841号“鑫香沅桥”商标:

申请/注册号:45214841 商标申请日期:2020-04-07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20-09-20 注册公告日期:2020-12-21 专用权期限:2020-12-21至2030-12-20

申请人:徐厚丰 

商品/服务项目:咖啡馆(4301)、餐厅(4301)、饭店(4301)、餐馆(4301)、酒吧服务(4301)、活动房屋出租(4302)、会议室出租(4302)、动物寄养(4305)、出租椅子、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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