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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锐博光电有限公司ELLESILK”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深圳市华锐博光电有限公司ELLESILK”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2571号关于第44785153号“ELLESILK”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

深圳市华锐博光电有限公司ELLESILK”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2571号关于第44785153号“ELLESILK”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626532号、国际注册第546813号“EL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已广为中国消费者熟知,且与原异议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品牌介绍及在世界各地发行版本摘录; 2、商标使用宣传材料;3、媒体报道;4、在先裁定书;5、其他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ELLESIL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剃须刀;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532号“ELLE”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546813号“EL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护膜抹刀;发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ELL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原异议人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85153号“ELLESILK”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人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异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并与其异议理由一致,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8月13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8类剃须刀、手动的手工具、熨斗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二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8类护膜抹刀、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和器械、剃刀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 一、二“ELLE”,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剃须刀、手动的手工具、熨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护膜抹刀、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和器械、剃刀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双方商标共同使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亦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4785153号“ELLESILK”商标:

申请/注册号:44785153 商标申请日期:2020-03-23 国际分类:8类 手工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2020-08-13 注册公告日期:2020-11-14 专用权期限:2020-11-14至2030-11-13

申请人:深圳市华锐博光电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剃须刀(0806)、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0806)、非医用激光脱毛装置(0806)、手动的手工具(0807)、手动的手工具(0802)、手动的手工具(0803)、手动的手工具(0801)、手动的手工具(0804)、手动的手工具(0805)、手动的手工具(0806)、手动的手工具(0808)、手动的手工具(0809)、手动的手工具(0810)、卷发用手工具(0806)、电动和非电动脱毛器(0806)、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0806)、电动编发器(0806)、熨斗(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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