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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世泰尔有限公司“Elizabeth Laud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7
澳世泰尔有限公司“Elizabeth Laud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8日对第15263590号“Elizabeth Laud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

澳世泰尔有限公司“Elizabeth Laud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8日对第15263590号“Elizabeth Laud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ESTEE LAUDER”商标源自其创始人的姓名,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的第163363号“Estee Lauder”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3363号“Estee Lau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6117号“ESTEE LAU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3104号“LAU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以欺骗手段/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将带来消费者混淆等社会不良影响,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Estee Lauder”、“雅思兰黛”品牌的宣传资料;

  2、申请人专柜资料;

  3、申请人商品销售资料;

  4、互联网上关于“雅思兰黛”代言人的报道;

  5、网络搜索引擎关于“LAUDER”的搜索结果;

  6、相关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9月0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5月07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防晒剂;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油;美容面膜;洗澡用化妆品;皮肤增白霜;化妆洗液”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润肤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一年,故该商标已不再阻碍争议商标的注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比较,均包含文字组合“LAUDER”,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肤增白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香皂;润肤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Estee Lauder”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三,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与“Elizabeth Lauder”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故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263590号“Elizabeth Laude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5263590 商标申请日期:2014-09-01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5-07-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07 专用权期限:2015-10-14至2025-10-13

申请人:澳世泰尔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护肤用化妆剂(0306)、化妆品(0306)、化妆洗液(0306)、洗面奶(0301)、皮肤增白霜(0306)、洗澡用化妆品(0306)、防晒剂(0306)、化妆用油(0306)、美容面膜(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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