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日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長壽泉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7北京旭日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長壽泉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8日对第16155102号“長壽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682163号“長壽泉 longevousfount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等主要证据资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03月21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可乐;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果汁;矿泉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经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争议商标“長壽泉及图”与引证商标“長壽泉 longevousfountain”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可乐;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果汁;矿泉水(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長壽泉及图”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第16155102号“長壽泉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6155102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14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6-03-21 专用权期限:2016-03-21至2026-03-20
申请人:北京旭日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饮料制作配料(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