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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泓博纺织品有限公司“熊猫博士”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8
义乌市泓博纺织品有限公司“熊猫博士”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52741号“熊猫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

义乌市泓博纺织品有限公司“熊猫博士”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52741号“熊猫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334357号“熊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78540号“熊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所处地不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店页面截图。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家具遮盖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丝织美术品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熊猫博士”与引证商标一、二“熊博士”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不同之主张,并非是判断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必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52741号“熊猫博士”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5274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24类 布料床单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义乌市泓博纺织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布(2401)、床单(纺织品)(2406)、纺织品毛巾(2405)、被罩(2406)、床上用毯(2406)、帘子布(2402)、无纺布(2402)、家具遮盖物(2407)、浴巾(2405)、手绣、机绣图画(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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