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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芜湖市自主创新系列政策条款清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8-25
2023年度芜湖市自主创新系列政策条款清单序号政策条目政策上线名称备注1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新增研发费用补助第1-3条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

2023年度芜湖市自主创新系列政策条款清单

序号政策条目政策上线名称备注
1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新增研发费用补助第1-3条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高企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科小、高企培育企业”研发费用奖励第1-3条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瞪羚”培育企业奖励第1-3条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4对市研发支出和研发支出强度“研发双50强企业”分别给予前10名各50万元、后40名各30万元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市“研发双50强企业”奖励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5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高企申报补助
6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高企认定奖励
7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非工业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高企“升规”奖励-非工业企业
8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由经信局通过“智造名城”政策渠道兑现,
    “科技创新”政策不再重复兑现
9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认定高企奖励
10支持企业、高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11支持企业、高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12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配套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13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聚焦全市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组织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产业重大共性技术协同攻关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10项,按照每个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滚动支持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达1000万元。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14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科技创新券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15实施雏鹰培育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当年毕业企业,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100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新创业资助,用于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雏鹰培育计划资助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16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3〕6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等支持,对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运营奖补0对芜湖市重点引进和组建年度奖补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或市校共建平台合作期满,市校不再续签合作协议,需以核心技术团队形式进行继续合作的,经市科技局牵头论证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市产创中心另行发布通知为准
17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市产创中心另行发布通知为准
18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补助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19对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省新型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资助
20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国家实验室奖励
21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22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3年无
23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发改系统政策兑现时间以市发改委另行发布通知为准,以下不再重复赘述
24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奖励
25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23年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补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经信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26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的补助市监系统政策兑现时间以市市监局另行发布通知为准,以下不再重复赘述
2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8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的补助
29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安徽省实验室奖励
30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31对新认定的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33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3年无
34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5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36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7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奖励
38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2023年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补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经信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39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的补助
40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奖励
41对新认定的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
42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奖补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经信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43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实验室评估优秀奖励
44当年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评估优秀奖励
45当年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6当年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优秀奖励
47当年对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8当年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评估优秀奖励
49当年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3年无
50当年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1当年对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补助
52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20家。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奖励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53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的补助/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的补助
54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芜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补助和第55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补”不重复享受
55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补和第54条“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补助”不重复享受
56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新设立技术转移机构运营启动经费补助
57每年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资助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58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芜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奖补
59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资助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60支持本地企业联合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500万元。市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资助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61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100%的扶持资金。上市奖励与市级其他上市挂牌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另行通知为准
62对获得省、市、县市区开发区重点扶持且完成工商注册企业正常运转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本级财政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3名核心成员购买健康意外险保费1:1补助,每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高层次人才团队保险补助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63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引进人才奖励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64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以上奖金奖励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30%。国家科技奖奖励
65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项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以上奖金奖励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30%。省科技奖奖励
66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补助
67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补助
68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中国质量奖、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获奖组织及个人的奖励由市市监局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兑现,
    “科技创新”系列政策不再重复兑现
69对“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
70对新取得“芜湖智造”品牌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芜湖智造”品牌认证的奖励
71对主导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主导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奖励
72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奖励
73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的单位奖励
74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奖励3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奖励
75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奖励
76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奖励
77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中国发明专利资助与第81条高价值专利补助不重复享受
78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以上、20件以上、30件以上且当年维持有效期达5年以上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79对当年维持有效期达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维持有效期达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补助
80被国外授予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81当年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每件奖励1万元(与发明专利不重复享受)。高价值专利补助与第77条中国发明专利资助不重复享受
82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支持,补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的补助
83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84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85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86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奖励
87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奖励
88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奖励
89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奖励
9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奖励
91对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及以上的前10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   10件)的前10位企事业单位奖励
92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机构的,且当年通过质押融资等培育高价值专利50件以上的,每年给予运营中心50万元补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机构且当年通过质押融资等培育高价值专利50件以上的给予补助
93拟在境内上市的(含北交所)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分别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按1600万元补齐奖励,鼓励企业将其中400万元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企业上市挂牌金融系统政策兑现时间以市金融局另行发布通知为准
94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给予奖励,阶段划分和标准由载体单位协议约定。
95“新三板”挂牌后给予前三年每年30万元、第四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
96挂牌后给予前三年每年30万元、第4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
97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
98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
99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补助
100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以及融资保证保险等,给予企业保费总额30%一次性补贴。科技保险补助
101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
10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资助
103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优秀资助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104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孵化器高企培育奖励
105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助
106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在孵企业租金资助
107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
108对在省组织的定期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评估优秀奖励
109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科技支持乡村振兴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市农业局另行发布通知为准
110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基地建设奖励
111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省奖项配套奖励
112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创新基地建设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市农业局另行发布通知为准
113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奖励
114对合法注册、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当年服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通过数(其中新认定企业不少于50%)进行奖励,达20家的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家奖励额度增加0.2万元,最高30万元。科技服务机构高企申报奖励本条政策兑现时间以
    市科技局另行发布通知
    为准
115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的专利代理机构
116对新建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补贴。新建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补贴
117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出租大仪设备补助
118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大仪设备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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