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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UISIATIG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6
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UISIATIG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999783号“UISIATI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8474号图···

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UISIATIG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99783号“UISIATI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8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97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65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620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三处在驳回复审阶段,目前状态尚不确定,但是最终状态如何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999783号“UISIATIGER”商标:

申请/注册号:2299978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2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3)、婴儿全套衣(2502)、服装(2504)、帽(2508)、袜(2509)、游泳衣(2503)、服装(2502)、手套(服装)(2510)、服装(2505)、围巾(2511)、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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