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皇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轶然欧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9江苏欧皇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轶然欧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8日对第57194813号“轶然欧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5743806号“欧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的使用注册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2、申请人门店照片、企业厂房照片、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类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由刘瑞于2006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9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经转让及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9月6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轶然欧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欧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架空运输设备、空中运载工具、水上运载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评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架空运输设备、空中运载工具、水上运载工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194813号“轶然欧皇”商标:
申请/注册号:57194813 商标申请日期:2021-06-25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21-10-06 注册公告日期:2022-01-07 专用权期限:2022-01-07至2032-01-06
申请人:赣州欧启翰家居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1)、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2)、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5)、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9)、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10)、电动运载工具(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4)、电动运载工具(1205)、电动运载工具(1210)、电动运载工具(1201)、陆地车辆用锥形刹车(1202)、自行车(1204)、架空运输设备(1205)、运载工具用轮胎(1208)、空中运载工具(1209)、水上运载工具(1210)、运载工具防盗设备(1211)、运载工具内装饰品(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