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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大地”与“万年大地WANNIANDADI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20
“万邦大地”与“万年大地WANNIANDADI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131187号“万邦大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

“万邦大地”与“万年大地WANNIANDADI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31187号“万邦大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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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78880号“万年大地WANNIANDA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和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区分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强显著性并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打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万邦大地”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万年大地”仅一汉字之差,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石料、水泥、水泥板、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石料、水泥、水泥管、瓷砖、耐火土、非金属建筑结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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