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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男孩 LAZYBOY”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8
“懒男孩 LAZYBOY”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5533522号“懒男孩 LAZYBO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227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

“懒男孩 LAZYBOY”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5533522号“懒男孩 LAZYBO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227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郑秀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4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5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效,拉兹男孩联合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满足自己使用的同时授权相关同行企业使用此商标。被申请人在不清楚实际情况前提下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其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委托加工合同;

  2、产品购销合同及声明;

  3、产品购销收据及打款凭证;

  4、物流托运单、销货单及打款凭证;

  5、店铺照片及说明文件;

  6、产品及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程序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均不应采信。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任何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涉嫌抄袭摹仿、抢注他人商标品牌,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媒体报道及商标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复审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购销合同、收据及微信截屏。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与其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8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复审于201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足球鞋、鞋、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该商标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是否在2014年02月06日至2017年02月05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质证程序中提交的合同编号为20160422的购销合同及对应收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2基本一致,其他购销合同、微信截屏、收据形成日期为2018年,不在指定期间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采信。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1委托加工合同显示申请人委托广州市恒祥鞋业有限公司加工“懒男孩 LAZYBOY”鞋服产品,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证据2购销合同显示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凤琼纸类制品厂订购了“LAZYBOY 懒男孩WUHUBEST.CN”鞋盒,并附有声明及证据3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在案佐证。证据4销售单、托运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可以证明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5月5日、2016年5月30日向王泽鑫、董海英销售了“懒男孩”鞋商品。综合以上证据1至证据4结合证据5店面照片及说明、证据6产品及包装照片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足球鞋、运动鞋商品与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足球鞋、运动鞋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但综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将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足球鞋、鞋、运动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5533522号“懒男孩 LAZYBOY”商标

申请/注册号:5533522 商标申请日期:2006-08-10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09-06-20 注册公告日期:2013-12-28 专用权期限:2019-09-21至2029-09-20

申请人:郑秀才****************** 

商品/服务项目:足球鞋(2506)、鞋(2507)、运动鞋(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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