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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4
“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888553号“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20676号“互及图”商···

“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88553号“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20676号“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互”的设计图形,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同、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女式)钱包、背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于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88553号“互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8855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0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李银钢 

商品/服务项目:公文包(1802)、手提箱(1802)、(女式)钱包(1802)、背包(1802)、旅行箱(1802)、包(1802)、皮箱(1802)、钱包(钱夹)(1802)、运动包(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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