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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大夫健康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第24386102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6
康大夫健康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第24386102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386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646···

康大夫健康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第24386102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86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64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38991号“纤体派STAYSLIMP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医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86102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8610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康大夫健康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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