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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等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6
陈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等罪案(该案由鸠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关键词】自行补充侦查 专家咨询意见 追赃挽损【基本案情】2021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1084箱(其中621箱外包装已张···

陈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等罪案(该案由鸠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关键词】

自行补充侦查 专家咨询意见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1084箱(其中621箱外包装已张贴标识,未灌装)、生产、加工“芝华士”牌洋酒20余箱,其中雇佣被告人陈某乙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375箱。同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低价从陈某甲和他人处购买假冒“芝华士”牌等7个注册商标的系列洋酒对外加价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181440元,被告人陈某乙非法经营数额60000元;被告人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205071元,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460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鸠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按照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办案规定,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2月15日向芜湖经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检察机关发现在案被扣押的621箱空瓶虽未灌装,但外包装均已张贴注册商标标识,且被告人辩称被扣押空瓶系正品。针对该行为,检察机关及时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机构的专家咨询,最后认定被扣押空瓶系被告人非法经营犯罪事实,庭审时获法院支持。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追赃挽损,起诉前追缴赃款33000元。

2022年6月29日,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6万元、对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亲历自行侦查,增强证据合法性。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依职权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的主动性权力。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亲历扣押物品的第一现场,固定侵权产品的细节特征,通过对核心、关键证据的亲历性审查和取证,优化了指控的证据、完善了证据体系,提起公诉时追加了犯罪数额,并得到法院认可。

(二)借助专业“外脑”,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涉及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专业领域知识,可发挥相关专家的知识优势,助力办案。本案中对扣押空瓶是否为“开板瓶”及其定性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咨询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机构的专家意见,最后将起诉意见书未认定的已张贴注册商标标识但未灌装的621箱洋酒部分认定为犯罪事实并依法起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三)把控全案证据,及时追赃完损。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补充周某某、陈某乙的供述,结合其微信销售记录以及部分转账记录的电子数据,查明了各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在审查起诉阶段促使各被告人及时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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