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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峪关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9
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峪关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审理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类型:判决书案 号:(2020)皖0291民初1361号原告观点原告律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嘉峪关日报社删除侵权文章···

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峪关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0)皖0291民初1361号

原告观点

原告律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嘉峪关日报社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嘉峪关日报社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被告嘉峪关日报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2日,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潼广告设计工作室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案涉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后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律诺公司,原告律诺公司依法获得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附件作品包括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潼广告设计工作室创作并于2017年3月2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青青de太阳岛(qqdtyd)上标题为《父亲有趣,是家的幸运》,总字数为2328字的作品,即本案案涉作品。2019年7月26日,原告发现被告嘉峪关日报社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嘉峪关新闻网(×××ww)在未经原告律诺公司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转载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为此,原告律诺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观点

被告嘉峪关日报社提交书面答辩状认为:1、被告嘉峪关日报社为非营利法人,是嘉峪关市委机关报,在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上转载公众信息并未有商业盈利行为,主观没有侵权故意,且已在收到原告诉讼文书后第一时间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上转载的文章;2、原告律诺公司主张赔偿10000元损失于法无据,被告嘉峪关日报社不予认可;3、被告嘉峪关日报社完全按照微信公众平台转载功能使用条款的规定,转载时明确标注了来源,没有对原文造成替代效应,也没有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4、原告律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和维权合理费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律师代理费没有实际支付的凭证,并未实际发生,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律诺公司的全部诉请。

对于原告律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核实,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嘉峪关日报社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嘉峪关日报社文件嘉报发【2014】6号关于印发《嘉峪关日报社稿酬发放办法》(修订稿)通知、《嘉峪关日报社稿酬发放办法》(修订稿)以及网页截图四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举证及本院认证,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日,微信公众号青青de太阳岛(qqdtyd)上发表标题为《父亲有趣,是家的幸运》的作品,其中标注“原创:菀彼青青”。“菀彼青青”系张立娜笔名。2019年5月22日,张立娜出具说明书,说明“青青de太阳岛”微信公众号系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潼广告设计工作室委托其注册,该微信公众号的实际所有人和运营者均为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潼广告设计工作室,另公众号中的所有文章,均系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潼广告设计工作室所有。同日张立娜出具作者版权声明,承诺其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青青de太阳岛”上的作品均归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潼广告设计工作室所有,其仅享有署名权。2019年5月22日,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潼广告设计工作室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父亲有趣,是家的幸运》的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2019年7月25日,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律诺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前述《版权声明书》中《父亲有趣,是家的幸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律诺公司,并授权原告律诺公司对该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

2019年5月28日,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数据存证云技术进行取证,对被告嘉峪关日报社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嘉峪关新闻网(微信号×××ww)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标题为《父亲有趣,是一个家庭的幸运》文章进行了网页内容截图存证,同步计算已保全网页内容的数字指纹,确保网页内容的准确性,最终形成了一个包含网页内容截图及相关存证日志信息的证据包。整个取证存证过程都是在存证云服务器进行,保持整个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的客观性。

经庭审对比,被告嘉峪关日报社发布的标题为《父亲有趣,是一个家庭的幸运》文章与微信公众号青青de太阳岛上发表标题为《父亲有趣,是家的幸运》的作品相比,更换了原文章中的插图及删除一段文字外,其余文字内容一致。

原告律诺公司委托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诉讼,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00元。

另查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国内电子数据取证领域科技型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188),其开发的“电子数据存证云”是国内首个利用云计算技术、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和加密技术提供的电子证据综合存证服务平台,通过符合电子数据提取固定规范的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网络环境嗅探、网页内容采集、网络访问路径固定、同步保存证据内容至“存证云”云端服务器等功能,从而实现网页电子证据存证的目的,可以有效应对目标网页事后被篡改、被删除、毁灭等行为。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著作权依法应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张立娜用笔名“菀彼青青”在微信公众号青青de太阳岛上发表标题为《父亲有趣,是家的幸运》作品(以下称引证作品),且出具作者版权声明,承诺其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青青de太阳岛”上的作品均归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潼广告设计工作室所有,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潼广告设计工作室系引证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版权声明书》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的授权,原告律诺公司取得了引证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故原告律诺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用了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存证的方式保全证据,并提交了存证日志以及关于存证过程的《情况说明》,载明了存证的过程和方法。本院综合审查了该项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提取的过程和载体等取证方式,在被告嘉峪关日报社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可其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被告嘉峪关日报社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嘉峪关新闻网上发布了标题为《父亲有趣,是一个家庭的幸运》文章,该文章与引证作品相对比,仅更换了原文章中的插图及删除一段文字外,其余文字内容一致,两者构成相同。被告嘉峪关日报社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文章内容,侵犯了原告律诺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嘉峪关日报社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嘉峪关日报社辩称的嘉峪关日报社是嘉峪关市委机关报,是非营利法人,没有盈利的故意,是否盈利与是否具备主观故意,不是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律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嘉峪关日报社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嘉峪关日报社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故本案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酌定被告嘉峪关日报社赔偿原告律诺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律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属于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嘉峪关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微信公众号嘉峪关新闻网(微信号×××ww)上发布的标题为《父亲有趣,是一个家庭的幸运》的文章;

二、被告嘉峪关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共计6500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嘉峪关日报社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旭,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企业形象设计,企业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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