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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EYS及图与“JOURNEY”商标近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4
“JOURNEYS及图与“JOURNEY”商标近似案例申请人因第23529978号“JOURNE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其在“皮肩带;捆扎用皮带”两项商品···

“JOURNEYS及图与“JOURNEY”商标近似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29978号“JOURNE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放弃其在“皮肩带;捆扎用皮带”两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903823号“JOURNEYS及图”商标、第14317474号“JOURN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59397号“j jOURNEY The Travel Expe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不在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JOURNEYS品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商店地址列表;“JOURNEYS及图”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信息;品牌推广网页;“JOURNEYS及图”品牌销售额等信息;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放弃“皮肩带;捆扎用皮带”两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皮肩带;捆扎用皮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仅就申请人在“包;手提包;钱包(钱夹)”等其余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手提包;钱包(钱夹);背包;伞;手杖;鞭子;仿皮革;裘皮;(女式)钱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编辑:本案商标申请/注册号为23529978,申请类别为18,申请日期为 2017年04月12日,申请名称为 JOURNEYS,申请人为 金内斯克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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