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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捷顺公司与雄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嘉兴捷顺公司与雄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公司)是专利号为201320019718.6的“一种自挤水拖把”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24日。···

嘉兴捷顺公司与雄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公司)是专利号为201320019718.6的“一种自挤水拖把”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24日。捷顺公司按时缴纳年费,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6年2月15日,捷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在安徽省芜湖市鑫诚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 在阿里巴巴网站,以公证员钱进的名义在义乌市雄霸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霸公司)订购了“自动拧水魔术拧水拖把”30把,每把价格17.5元。2016年2月22日,公证员钱进对李跃群网购的货物进行了收货,确定收到货物30件,公证员钱进从中抽取了两件粘贴封条。捷顺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雄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裁判结果】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仍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捷顺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将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与被控产品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被控产品具备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属侵权产品。

雄霸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20132001971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捷顺公司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因其没有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各种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合理确定。据此判决,雄霸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免手洗平板拖把产品;雄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捷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了详尽的一一比对,从而得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结论。外观设计侵权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很高,本案是近年来芜湖法院判赔数额最高的实用新型专利案件,法院在权利人没有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实际利益的情况下,综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控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了20万元的赔偿额,充分肯定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起到了鼓励权利主体积极主动维权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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