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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x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刘x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8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点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8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点评: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广东x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饭煲”等商品上的第1523735号“”商标、第5478887号“”商标、第5478888号“”商标、第6765871号“”商标专用权人。原告芜湖x公司经广东美的公司授权,取得上述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系电饭锅,与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饭煲等属于同类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四面、顶部及电源指示灯附近均有显著的蓝底红白相间字体的“CMeihaD888”标识,其中“CM”为红色,极为醒目,字母“C”字体极大,将字母“M”包含于右侧缺口部分,“eihaD888”为白色。从局部的显著性来看,“CM”标记与第1523735号“”商标、第5478887号“”商标、第5478888号“”商标中的“右侧包含M半圆图形”的图形以及第6765871号“”商标构成近似,从整体上比对,该标识与原告请求保护的四个商标构成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被控侵权标识“CMeihaD888”与“第1523735号“”商标、第5478887号“”商标、第5478888号“”商标、第6765871号“”商标的区别,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上的“CMeihaD888”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虽未其销售写明是何种品牌何种规格的电饭锅,本案证据保全公证书内容详尽、附图清楚,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了原告代理人的购物过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书存在瑕疵,因此,上海市静安公证处(2013)沪静证经字第2816号公证书作为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刘x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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