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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01年1月21日,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申请注册了“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证明商标,注册号为1511897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茶)。2008年3月,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

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1年1月21日,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申请注册了“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证明商标,注册号为1511897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茶)。2008年3月,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安吉白茶》(GB/T20354-2006)规定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安吉县现辖行政区域。2014年3月,安吉白茶协会制定《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商标的使用条件、程序以及管理和保护等作了重新规定。2014年9月,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制定《安吉白茶统一专用包装管理办法》,对印制和使用安吉白茶统一专用包装作了规定。

  2015年3月17日,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公证购买了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简称麒麟茶叶公司)的“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礼盒一箱,于4月15日向麒麟茶叶公司发出(2015)浩杭律函字第27号《律师函》,告知麒麟茶叶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麒麟茶叶公司置之不理,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麒麟茶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万元。

  【裁判结果】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经注册合法取得“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商标专用权,该权利依法应受保护。2008年3月,“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证明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限定的使用范围是产自安吉县域内的白茶,作为驰名商标,其显著部分为中文“安吉白茶”。对于相关公众而言,看到“安吉白茶”通常会认为是产自安吉县的白茶。麒麟茶叶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授权,且未限定包装产自安吉县的白茶的情况下,擅自针对不特定对象销售印有突出显示中文“安吉白茶”的包装袋、包装盒和包装筒,构成对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麒麟茶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第1511897号 “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麒麟茶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3108元。

 

  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上诉称一审认定的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元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过低,但其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麒麟茶叶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经营规模、范围和数量等因素酌定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律师代理费,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仅向法院提供了《法律服务协议》,并未提供收费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一审根据案件情况酌定律师代理费为4000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新型案件,所涉及的“安吉白茶”证明商标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本案首先对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作为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能否作为权利主体起诉的问题作出了肯定性确认,其次通过禁止在非来源于指定区域、不具备特定品质的商品上使用涉案证明商标,有效保护了涉案商标的商誉,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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