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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00313图形商标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5
第24400313图形商标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00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472835号图形商标、第14621372A号图形···

第24400313图形商标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00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472835号图形商标、第14621372A号图形商标、第10384313号图形商标、第18422278号图形商标、第1255096号图形商标、第6734412号图形商标、第1818050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品/服务 视频显示屏 

类似群 0913;     申请/注册号 24400313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31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陕西厚基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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