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64879图形商标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5第23864879图形商标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64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16271号“育康YUKANG及图”商标、第17763691号“众客思及图”商标、第22644037号“e农易购www.mallag。co m及图”商标、第118389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截图;实景照片;制作安装合同;手册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 23864879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28日 国际分类 29
申请人名称(中文) 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詹店镇詹泗路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