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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阿迪达斯(adidas)”商标注册之路一波三折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09
因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阿迪达斯(adidas)”商标注册之路一波三折提及德国知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adidas)”,人们很容易想到其三条平行线的“三条杠”设计。自1952年开始,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将“三条杠”用于其···

因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阿迪达斯(adidas)”商标注册之路一波三折

  提及德国知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adidas)”,人们很容易想到其三条平行线的“三条杠”设计。自1952年开始,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将“三条杠”用于其运动鞋产品上,1967年开始出现在其服装产品上,并逐渐成为阿迪达斯的标志性设计。与此同时,“梅花牌”等中国运动服饰品牌从20世纪80年代起将“三条杠”与“五条杠”等设计用于运动服袖子和裤腿外侧。

  进入21世纪,阿迪达斯欲在中国将“三条杠”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商品上,遭遇了诸多波折。

  记者了解到,2006年与2008年,阿迪达斯将其分别在德国与欧盟注册的第G876661号与第G948935号“三条杠”图形商标(下统称争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被核准使用在上衣、裤子等商品上后,遭到泉州市鞋业商会(下称鞋业商会)提出撤销争议。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后,阿迪达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相继被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驳回,阿迪达斯继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据了解,阿迪达斯曾于2002年提出第3307037号与第3307038号“三条杠”图形商标(下统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的标志与争议商标相同、指定使用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历经商标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被异议商标最终被认定缺乏显著特征而未能获准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裁决中指出,在阿迪达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中国企业在运动服装上已使用“三条杠”或者与之近似的一条杠、两条杠等线条作为装饰图形,“三条杠”图形在中国是一种常见的服装装饰图形,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识别作用,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而且不能由任何一家企业取得“三条杠”图形的商标专用权从而排斥他人使用。

  在此番商标争议纠纷中,第G876661号“三条杠”图形商标(见图1)的基础注册国为德国,注册日期为2004年11月11日,阿迪达斯于2006年3月30日提出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裤子(尤其是运动裤、休闲裤,包括短裤)商品上;第G948935号“三条杠”图形商标(见图2)的基础注册国为欧盟,注册日期为2007年4月23日,阿迪达斯于2008年2月21日提出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

  2012年4月12日,鞋业商会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主张争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并未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且获得法院认定;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限制其他同行业者对“三条杠”标志的正当使用。

  阿迪达斯则表示,该公司销售的上衣、裤子和运动鞋一般都带有“三条杠”标志,该标志通过广泛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系表达“三条杠”标志如何使用在服装与裤子等商品上,应将争议商标理解为“三条杠”本身,争议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2013年12月23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的标志系以虚线勾勒出上衣或裤子轮廓,袖臂或裤腿配以三条平行排列的竖杠,而“三条杠”标志为运动服装上常见的装饰性图形,上衣或裤子轮廓为相关商品的通常形态,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类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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