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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

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相关规定以及《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修订)》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行为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7〕6号)的要求,设立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政府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资基金体系,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芜湖集聚和加快产业培育成长。

第三条  投资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性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母子基金架构,根据支持方向不同,母基金按照“3+N”管理模式,引导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三个政府主导的子基金和参股设立若干个市场化运作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重点培育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市场化运作基金主要用于放大母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效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开展投资或将外地项目引入我市,基金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四条  大力引进优质社会资本,做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支持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发展。加强与中国制造2025发展基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合作对接,不断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鼓励县区、开发区与市级投资基金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当年未执行完毕的产业扶持资金,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资金,投资基金资金存放银行等收益,投资基金投资退出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等。市财政部门和相关国有企业综合考虑市级财力、产业扶持资金规模、投资运作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资金额,其中财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投资基金可对接省级引导基金,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对接市级投资基金。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选定市属国有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通过增资市属国有企业并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子基金或参与设立市场化基金,对外行使投资基金权利,承担投资基金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或参与设立的市场化基金,由市属国有企业或由市属国有企业遴选专业管理团队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市场化基金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投资基金不得为管理机构的募资行为提供增信。各子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市政府、市财政局(国资委)和管理机构对其重大事项实行分级决策、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  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2%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另行确定。管理费由管理机构安排用于各子基金的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等支出。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各子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各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目标企业)以及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在芜湖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外地企业约定在芜投资金额不低于投资基金出资额的项目;

2.原则上不得控股目标企业(经批准的除外);

3.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4.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及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项目落地芜湖。其中: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风险投资基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不超过5000万元;产业投资基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对我市产业拉动效应明显、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投资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按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权限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市场化基金,其在市场化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5倍。市场化基金在本市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市属国有企业和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在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章  投资基金退出

第十二条  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或参与设立的市场化基金主要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项目退出监管。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原则上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为鼓励社会资本加大资本投入,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让利措施。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投资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四条  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市场化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止损机制。管理机构对目标企业触发止损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投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原则上目标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触发清算条款:

1.连续亏损,净资产跌破我方出资到位时企业每股净资产的50%,且扭亏无望的;

2.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3.产生重大偿债风险或产生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或仲裁的;

4.受到政府部门重大处罚的;

5.投资方向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第十六条  建立投资容错机制。根据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行业规律,对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建立相适应的容错机制,给予一定比例投资损失容忍度。其中:天使投资基金设置50%投资损失允许率,风险投资基金设置30%投资损失允许率。对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给予尽职免责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管理机构未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或履职失当,造成项目投资失败、失误或亏损,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资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投资基金运行安全。投资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八条  市场化基金应当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由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在托管银行设立投资基金托管专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托管银行对基金帐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定期将投资基金托管情况向基金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国资委)报告,及时报告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各基金不得用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担保、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以及投资基金参与设立的市场化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国资委)报告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金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年度项目投资进度、被投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和利税、被投资企业由规下转规上家数、被投资企业到“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家数、在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家数等指标对基金实施总体绩效考核。为调动天使、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积极性,引导受托管理机构结合政策导向积极募资、投资,建立对天使、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基金运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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