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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专利布局的影响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欧洲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专利布局的影响欧洲专利权局(EPO,European Patent Office)最近官宣将在欧洲专利公约(EPC,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基础上推出统一专利(UP,Unitary Patents)系统。为了对统一专利和通过传统···

欧洲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对欧洲专利布局的影响

欧洲专利权局(EPO,European Patent Office)最近官宣将在欧洲专利公约(EPC,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基础上推出统一专利(UP,Unitary Patents)系统。为了对统一专利和通过传统途径申请的欧洲发明专利进行管辖,还相应地成立了统一专利法院(UPC,Unified Patent Court)。欧洲专利权局的这套新专利保护体系将给我国申请人带来诸多便利,在欧洲发明专利授权之后,只要向欧洲专利权局提交一份书面请求,就可在最多达25个成员国的领土内获得保护。但挑战与机遇同在,这套新的保护体系也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本文将简要介绍欧洲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并分析它们对国内企业在欧洲申请发明专利和维权的影响。


下面将首先介绍统一专利的含义、请求期限和费用。


如最新版的《统一专利指南(Unitary Patent Guide)》所规定,统一专利就是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发明专利。这意味着在按照EPC的细则和程序授权之后,且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统一专利在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的成员国(participating Member States)的领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换句话说,可以将统一专利体系的成员国视同为一个特殊的虚拟国家联合体,统一专利在这个虚拟国家联合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将降低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复杂性和费用。


提到成员国,需要区分欧盟(EU, European Union)成员国、EPO成员国和UPCA成员国。EU包括27个国家;EPO包括38个国家,2个延伸国和4个生效国;UPCA包括25个国家,包括17个EU成员国。换句话说,还有10个EU成员国不承认统一专利,想要在这些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仍然需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单独申请或者在EPO授权之后在这些特定国家生效。目前不是UPCA成员国的10个国家分别是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CZ、西班牙ES、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波兰PL、罗马尼亚RO以及斯洛伐克SK。顺便说一句,英国GB现在既不是EU成员国,也不是UPCA成员国。


为了登记统一专利,授权的欧洲发明专利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针对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相同的权利要求;2)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期必须在UPCA生效日期之后(含生效日期当天)。第一个要求意味着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必须同时指定这25个成员国,且不得针对不同的成员国修改权利要求。至于第二个要求,UPCA什么时候生效呢?大约在今年冬季。就算冬季没有生效也不用担心,有意登记单一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延迟公告授权文本。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只要向欧洲专利权局提出书面请求,即可登记成为统一专利。当专利权人有多个时,可指定其中一个作为申请人代表。如无指定,则将第一申请人视为申请人代表。专利权人提出的书面请求必须注明包括专利权人、专利号以及代理人信息(如有)。专利权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提供提交该欧洲专利申请时的经营场所信息,以便于后续的确权和维权。


与欧洲发明专利生效阶段类似,专利权人需要在欧洲发明专利公告日起1个月内向欧洲专利权局提出书面请求,才能成功获得统一专利。这个1个月的期限原则上是不可延长的,但可在2个月内恢复,需要缴纳相应的恢复费用。因此,实际上请求统一专利的期限是欧洲发明专利公告日起3个月。


统一专利与分别到各国去生效相比的优势之一是费用更低。在向欧洲专利权局提出书面请求的阶段,不会产生官费。但是,会产生相应的翻译费。如果欧洲发明专利申请语言是法语或者德语,需要提交欧洲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的英文译文。如果欧洲发明专利申请语言为英语,则需提交欧洲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的法语译文或者德语译文。鉴于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前已经提交了权利要求的英文、法语和德语版本,所以这个阶段提交的主要是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附图(如有)的相应译文。


统一专利在登记生效以后,为了维持专利有效,每年还要缴纳相应的年费。总体来看,约相当于德国、法国和荷兰三个国家的年费之和,授权时间越长,费用越高。单一专利年费收费明细如下表所示:


接下来,将简单介绍统一专利法院。简单来说,以后统一专利由统一专利法院管辖。通过EPO申请的传统欧洲发明专利也默认由统一专利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传统的欧洲发明专利,具有7年过渡期(该过渡期可延长至14年),在这个过渡期内,侵权和撤回仍然由具体国家的国家法院管辖。此外,在过渡期结束之前提交或授权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人可通知UPC登记处(不是EPO)退出(opt out)。退出意味着不受UPC管辖,但UPC已接到诉讼的除外。类似地,在专利权人退出之后的任意时间,又可以撤回退出。但相应的国家法院已收到诉讼的除外。这种退出甚至可在UPCA生效之前提出。需要说明地是,在过渡期,对于统一专利而言,不能退出,也不能在国家法院发起诉讼。


上面简单地介绍了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保护体系。对于国内申请人而言,这个保护体系好处显而易见,只要向EPO提交一次书面请求,就能在25个甚至更多个成员国获得保护,而不必根据各国要求单独生效。当然,需要说明地是,统一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登记日期的成员国为准,即使后续有增减也么有变化。与此同时,统一专利又像捆绑销售,要登记统一专利,就必须进入所有的成员国。更大风险在于,如果统一专利被无效,则意味着在所有成员国被无效,如果在UPC败诉,则意味着在所有成员国败诉。


基于上述考虑,企业在出海时,可以预先评估专利的价值,结合已经发生的或者拟发生的经营活动确定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如果专利稳定性足够高,拟进入的UPCA成员国超过4个,则申请统一专利的性价比更高。如果拟进入的国家数量不多,且力求在不同国家获得不同范围或者不同力度的专利保护,则可通过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或者生效方式进入目标国家。同时,可在过渡期中通知UPC退出,脱离UPC管辖,避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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