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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的期限及缴费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的期限及缴费中国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因此成为世界各国企业进行专利布局的重要阵地。与国内企业获得海外专利权类似,国外企业也主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者PCT途径在中国获得专利权。PCT途径因为具备较长的决策时间···

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的期限及缴费

中国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因此成为世界各国企业进行专利布局的重要阵地。与国内企业获得海外专利权类似,国外企业也主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者PCT途径在中国获得专利权。PCT途径因为具备较长的决策时间以及就相同内容在多国申请专利时的成本优势,备受各国申请人青睐。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该条约致力于帮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国际上获得专利保护,帮助各国专利局做出专利授权的决定,并帮助公众获得与这些发明创造相关的海量技术信息。


PCT目前已有153个成员国,申请人仅需通过PCT提交一个国际专利申请,就可同时在多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提交一个PCT国际专利申请,仅仅能固定在成员国之前都承认的申请日,因此是可以同时寻求保护,而不是同时获得保护,也不存在一份国际上通用的国际专利。


寻求保护和获得保护之间差一份目标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PCT国际专利申请要在目标国家获得保护,还需要接受该国专利局的审查。顺利通过审查,获得该国颁发的专利证书,才能在该国保护申请人的发明创造,这也充分体现了专利的地域性。


每个成员国对PCT途径进入该国的期限都有规定,期限较短的是卢森堡和坦桑尼亚,要求最晚自最早提交该发明创造的日期起20个月必须进入该国。其余国家大部分是30个月左右。我国要求最晚自最早提交该发明创造的日期起30个月内需进入中国,如果缴纳1000RMB宽限费的话,可以延长到32个月。有优先权的情况下,最早提交该发明创造的日期指优先权日;在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最早提交该发明创造的日期指国际申请日。关于进入期限的最新信息,可查询https://www.wipo.int/pct/en/texts/time_limits.html。


与直接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不同,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缴费明细和期限更加复杂,一旦错过可能导致该PCT国际专利申请无法进入中国。


概括来说,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公布费、权附费(如有)以及宽限费(如有)的缴纳日期决定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进入日,应尽量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足额缴纳,最晚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足额缴纳。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费最晚缴纳时间为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发明专利的实审费则需最晚自优先权日起3年内缴纳。


参考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4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至第(七) 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0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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