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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EBBL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05
国际注册“EBBL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29857号“EB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97412号“···

国际注册“EBBL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29857号“EB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97412号“Be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61674号“Bee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68474号“甲壳虫bee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30278号“BE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66645号“槟利BE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80345号“甲壳虫BEE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金山词霸上关于“BEETLE”的相关解释;

  2、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的相关文件;

  3、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六经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544、1533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决定在“金属窗、铝塑板(以铝为主)”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3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在上述两项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不予撤销,故其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BEELE”及图形组成,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各种金属管、金属导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喷头、暖器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有导管的金属框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17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该类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该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四“BEELi”及引证商标五的英文字母“BEEL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用的非金属刚性管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非金属板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用于密封装置的金属板和金属环箍、用于密封装置的金属堵塞和紧固材料、配有导管的金属框架、配有导管的金属挡块商品及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各种金属管、金属导管商品及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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