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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综合判断证据效力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04
知识产权诉讼中综合判断证据效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经常会以其系使用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以及在先作品等为由进行抗辩。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和发展,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和在先作品的公开发布方式大量地从线下变为线上,不少当事···

知识产权诉讼中综合判断证据效力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经常会以其系使用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以及在先作品等为由进行抗辩。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和发展,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和在先作品的公开发布方式大量地从线下变为线上,不少当事人会提交电子证据(包括域外证据)。为了增强域外证据举证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域外证据进行公证认证。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其中规定,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为具备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提交一些未经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对于此类证据能否予以采信的问题,业界意见不一。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取证合法、来源合法,且证据材料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可以在不经过公证认证的情形下予以采信。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有疑问,可以提出质疑,并进行举证,如若没有充足的理由进行质证,法院可以对涉案证据材料予以采信。“当然,如果当事人对相关域外证据材料进行公证认证,其证据可信度和权威性会更高。”曹新明说。

  此外,在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看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如今审查域外证据的背景和技术条件已发生巨大变化,对于“虽在域外形成但在域内网络取得”的网络域外证据,公证认证这一特定程序已不应再被规定为网络域外证据的成立要件,可参照判断域内证据效力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来判断网络域外证据的效力。而对“在域外形成且在域外取得”的域外证据的认定上,也应逐步淡化域外证据成立要件之公证认证特定程序。“法律法规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完善,方能解决新的法律问题。”陶鑫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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