磊若软件公司诉苏州宝馨公司、中企动力科技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磊若软件公司诉苏州宝馨公司、中企动力科技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系一家美国公司,开发有serv-u系列FTP服务器软件并享有serv-u6.0软件的著作权。磊若公司发现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馨公司)在公司网站上使用盗版的serv-u6.0版本的FTP服务器软件。经查,宝馨公司网站托管于第三人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网),由中企动力、中企网提供虚拟空间服务器并对公司网站进行技术维护和管理。磊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卸载盗版软件,在国内主要报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serv-u FTP 6.0软件是一款FTP服务器软件,系安装在物理服务器上为用户提供文件上传等服务的软件,通常需要在服务器上使用。本案中,宝馨公司网站的所有建站及托管服务均由中企动力、中企网提供,因此其虽为网站的所有者,但并不实际控制涉案软件,对涉案软件也无支配权利。中企动力、中企网在其控制的服务器上装载有涉案软件,并利用该软件功能,为用户提供上传、修改、删除文件的功能。因此,中企动力、中企网属于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最终用户,其对涉案软件进行了商业性使用,在其不能证明其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中企动力、中企网立即停止侵权、卸载涉案软件,并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万元。
点评: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在网站托管经营模式下,计算机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民事责任承担。本案中,中企动力、中企网虽不是涉案网站所有者,但是涉案软件的实际控制者,应当认定其为装载于网站服务器内的侵权软件的最终用户,并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进一步丰富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认定规则,对于规范网站建设、服务器托管行业具有促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