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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协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普华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9
芜湖市协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普华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审理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案 号:(2019)皖0291民初1585号原告观点原告协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

芜湖市协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普华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皖0291民初1585号

原告观点

原告协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7日,广州杨坤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案涉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后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获得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附件作品包括广州杨坤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作并于2017年5月3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坤龙老师(×××)”上标题为《怎么写粉丝一看到就想关注的公众号介绍?|详解6个方法30个案例》,总字数为2143字的作品,即本案案涉作品。2019年1月11日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三里人家招商服务(×××)在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转载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转载原告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并因维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被告普华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原告协本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署名作者版权声明、公司版权声明、原文作品截图、原发文平台的主体信息截图、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证明原告经受让取得案涉原创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被告违法转载文章的页面截图存证、被告在转载平台的主体信息截图,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山里人家招商服务”中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已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第三组证据:代存证说明、存证日志、存证情况说明,证明存证机构受托对被告侵权作品页面进行电子存证,防止侵权文章删除、修改。

第四组证据:代理合同、维权合理费用票据,证明原告因维权产生了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3000元,被告应予赔偿。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协本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举证及本院认证,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

2017年5月3日,微信公众号“坤龙老师”上发布了标题为《怎么写粉丝一看到就想关注的公众号介绍?I详解6个方法30个案例》的文章,署名为坤龙,文章总字数2143字。该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号是×××,帐号主体是广州杨坤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月7日,杨坤龙出具一份《声明书》,载明:“其笔名坤龙老师发表于微信公众平台‘坤龙老师’(×××)上署名为本人(笔名)的所有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均归广州杨坤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本人仅享有署名权。”同日,广州杨坤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版权声明书》,载明将《版权声明书》上所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包括《怎么写粉丝一看到就想关注的公众号介绍?|详解6个方法30个案例》一文,并授权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案涉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

2019年1月10日,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协本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将上述《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协本公司,其中包括标题为《怎么写粉丝一看到就想关注的公众号介绍?|详解6个方法30个案例》的文章,并约定原告协本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维权诉讼并获得赔偿。

2019年3月11日,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公司出具一份《说明》,载明:芜湖市协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维权过程中使用的由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存证云技术进行存证的存证文件,系其委托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其存证云技术作出,其已支付相关存证费用。【电子数据存证云】保全证据的主要流程如下:1、存证云服务器在网页抓取前首先进行网络环境检测、时间校对、清洁性检查;2、对需要保全的目标网址进行验证,并记录网址的IP及服务器访问网址的整个路由信息;3、通过截图方式对网页内容进行固定保全,同步计算保全内容的HASH值,形成一个包含内容截图及相关存在日志信息的证据包。整个过程都是在存证云服务器进行,保持整个数据第三方存证的客观性,作为用户的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公司仅提交需求保全的目标网址,不参与任何取证过程。

2019年1月11日,经【电子数据存证云】保全的证据显示,微信号为“三里人家招商服务”的公众号于2017年5月23日转发了涉案文章。“三里人家招商服务”公众号的微信号为×××,经营主体是北京普华网联科技有限公司。

另查,为维护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协本公司委托了律师进行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依据原告协本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杨坤龙是涉案作品《怎么写粉丝一看到就想关注的公众号介绍?|详解6个方法30个案例》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普华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原告采用了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存证的方式保全证据,并提交了存证日志以及关于存证过程的《情况说明》,载明了存证的过程和方法。本院综合审查了该项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提取的过程和载体等取证方式,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可其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被告普华公司未经原告或原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三里人家招商服务”公众号(微信号为×××)上转发了《怎么写粉丝一看到就想关注的公众号介绍?|详解6个方法30个案例》一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文章,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协本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及合理开支的问题。原告协本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致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普华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篇幅、创作难度、作品与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普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原告协本公司因维权所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有代理合同及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存证费与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普华公司在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北京普华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在“三里人家招商服务”公众号(微信号为sanli0523)发布的案涉作品《怎么写粉丝一看到就想关注的公众号介绍?|详解6个方法30个案例》;

二、被告北京普华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市协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11000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市协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芜湖市协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芜湖辉天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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